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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圈黑灰产业链,营销套路层出不穷(4)



原标题:朋友圈黑灰产业链,营销套路层出不穷(4)

  微信朋友圈是社交媒体,即便很多人已经把它当做商品买卖的平台,它有没有审核卖家身份及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义务?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,微信、朋友圈的虚假广告、售卖行为,平台方首先应该承担起责任:“第一,微信平台是你搭建的;第二,交易规则,包括微信圈的广告规则也可以由平台起草。第三,能够做微信圈的用户是要经过平台审查的;第四,平台有大数据;第五,消费者的每一项消费活动都会给企业带来效益;第六,要担当社会道义。”

 

  值得关注的是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(草案三次审议稿)》首次将“微商”纳入到“电子商务经营者”的范围。

  IT法律专家赵占领认为,这将从立法上解决微商的管理问题,但在政策落地上需要多地、多部门联动。他说:“之前的一审稿和二审稿不属于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电商的范围,这样(三审稿)在立法上解决了一个问题,就是说到底能不能通过《电子商务法》规范微商。第二个是监管层面,给监管手段和按地域管辖的监管方法都带来了一些冲击,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和机构做出相关调整,组成技术的监管机制。另外是属地管辖,微商属于个人注册的,个人属于哪个管辖的区域,确实也是个问题,要判断哪个工商部门、哪个质检部门有权监管、有能力监管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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